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3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利华与陶淑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华,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何玲,蒋忠,陶淑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672号原告:王利华,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新华路2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958812932。法定代表人:何玲,该公司经理。被告:何玲,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蒋忠,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陶淑兰,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华诉被告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何玲、蒋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利华经本院通知后,逾期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昌金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