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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某种子门市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种子门市,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3号原告某种子门市,所在地址喀左县大城子镇。经营者付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王某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种子门市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双丰种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海林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蔡桂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