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谢作兵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作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612号罪犯谢作兵,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作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0元(已交11000元),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35061.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作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3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谢作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作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3007分,获得表扬5次。此次减刑仅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院对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谢作兵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有一定的财产刑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根据相关规定,可认定其悔改表现不足,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谢作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作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