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慧贤与孙书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贤,孙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刘慧贤,男。委托代理人:隋啸剑,男。被执行人:孙书全,男。申请执行人刘慧贤与被执行人孙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辽0283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记录,车辆部门无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已交到本院,待申请执行人领取),余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并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要求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及股权信息,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