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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延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延芳,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朱延芳,女,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翟子沟*期。被执行人郭峰,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朱延芳申请执行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执行标的:本金320000元,诉讼费3050元和执行费4700元;二、被执行人郭峰于2017年5月起每月29日前给付申请人20000元,保证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全部案件款付清;三、诉讼费和执行费郭峰保证于2017年5月29日前缴纳;四、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自愿接受法院处罚;五、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2017年6月5日申请人朱延芳来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朱延芳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8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民事调解书内容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