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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道与余观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道,余观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721民初692号原告:梁道,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余观机,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经常居住地:深圳市罗湖区,原告梁道与被告余观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道诉称,2017年1月31日18时30分,被告余观机驾驶粤Q×××××号两轮摩托车在阳西县上洋镇上联村委会盐灶前村路口,从右往左急横过道路与原告梁道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梁道受伤。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余观机赔偿原告梁道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15000元,共计23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余观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14000元给原告梁道,定于2017年6月8日前支付清。付清款后,双方权利义务结清。二、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梁道负担88元,被告余观机负担1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应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