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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与黄国清买卖合同纠纷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黄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67号申请执行人: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组织机构代码59428149-4。法定代表人:胡满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国清,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与黄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国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798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工商、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