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XX与应青春、应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应青春,应福春,闫玲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916号原告:XX,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应青春,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应福春,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闫玲莉,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XX与被告应青春、应福春、闫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XX负担。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保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