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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XX与应青春、应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应青春,应福春,闫玲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916号原告:XX,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应青春,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应福春,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闫玲莉,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XX与被告应青春、应福春、闫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XX负担。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保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