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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纪元龙与杜茂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元龙,杜茂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940号原告:纪元龙,男,住大连市。被告:杜茂德,男,住大连市。原告纪元龙与被告杜茂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纪元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元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元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