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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立洪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立洪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220号原告:重庆市立洪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36GU3J),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路489号4-7-4。法定代表人:赵红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天伦,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932668630),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十五层1单元1308。法定代表人:王硕,董事长。原告重庆市立洪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立洪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立洪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立洪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83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立洪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学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