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永祥与郭宝宝、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出租车服务部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祥,郭宝宝,”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出租车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郭永祥,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宝宝,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出租车服务部。本院在执行郭永祥与郭宝宝、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出租车服务部赔偿纠纷一案中,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出租车服务部提出其未收到判决书,经查其所述属实。2016年6月5日,本院向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出租车服务部送达(2016)陕010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02执14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党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