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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永祥与郭宝宝、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出租车服务部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祥,郭宝宝,”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出租车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郭永祥,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宝宝,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出租车服务部。本院在执行郭永祥与郭宝宝、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出租车服务部赔偿纠纷一案中,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出租车服务部提出其未收到判决书,经查其所述属实。2016年6月5日,本院向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出租车服务部送达(2016)陕010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02执14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党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