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359号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夏建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庆丰,系该公司副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者撤诉等。被告肖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建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文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