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施阿祥、曹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施阿祥,曹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428号原告: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龙溪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占冀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波,该公司职员。被告:施阿祥,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长兴县。被告:曹亮,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施阿祥、曹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施阿祥、曹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