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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敖睿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敖睿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138号原告: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6778459E。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公司总经理。被告:敖睿琪,女,汉族,1992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敖睿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晓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