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1执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艾力阿尔斯兰与图拉拉·吐鲁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力阿尔斯兰,图拉拉·吐鲁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艾力阿尔斯兰,男,维吾尔族,1982年2月4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被执行人:图拉拉·吐鲁洪,女,维吾尔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申请执行人艾力阿尔斯兰与被执行人图拉拉·吐鲁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兵030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艾力阿尔斯兰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力阿尔斯兰与被执行人图拉拉·吐鲁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5400元,尚有4037.5元未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30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艾力阿尔斯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生兵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代理审判员 李双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聂栋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