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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分社、王燕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分社,王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财保55号申请人: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分社,住所地:肥乡区贸易街98号。法定代表人:霍琳剑,该社主任。被申请人:王燕军,男。申请人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分社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燕军的银行存款6544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燕军银行存款6544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印)书记员  魏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