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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终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谢金凤、黄树凡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金凤,黄树凡,黄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金凤,女,汉族,1952年6月1日出生,住高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树凡,男,汉族,1947年7月29日出生,住高州市。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曾德忠,广东宇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妃,女,汉族,1977年6月7日出生,住高州市。诉讼代理人张首忠,男,汉族,1978年5月8日出生,住高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负责人张春风,行长。诉讼代理人伍军,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住高州市,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员工。诉讼代理人林浩宁,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员工。上诉人谢金凤、黄树凡、黄妃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谢金凤、黄树凡、黄妃不服高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1民初2928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不服高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1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高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1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二、撤销高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1民初2928号民事裁定;三、本案发回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给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审 判 长  江剑兵代理审判员  赖慧嫦代理审判员  巫 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哲速 录 员  林海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