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152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叶耀松申请执行孙国榜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耀松,孙国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152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叶耀松,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孙国榜,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执行光山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光民初字第0105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据调解书内容对孙国榜所有的郑州市金水区徐寨路2号4号楼东1单元4层东户住房一套(包括储藏室)予以查封、扣押,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5)光法执字第350-2号拍卖裁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公告,2017年5月25日10时至2017年5月26日10时止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孙国榜所有的郑州市金水区徐寨路2号4号楼东1单元4层东户住房一套(包括储藏室),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04010392**,混合结构,房屋总层数为7层,所在层数为4层,建筑面积为151.13平方米,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丘地号为0232301311,产别为私产,储藏室为负一楼,结构为混合结构,防盗门,内墙为仿瓷涂料粉刷,塑钢窗,室内已经通电未通水,2017年5月26日买受人杨阳(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33号3号楼21号,身份证号:410***15)以最高价1544640元竞得。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孙国榜所有的郑州市金水区徐寨路2号4号楼东1单元4层东户住房一套(包括储藏室)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责任权利归买受人杨阳所有或承担。二、买受人杨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良年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自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