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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451高小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刑初4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小冷,又名高海峰,男,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邳州市。2007年4月16日因盗窃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6月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8月4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8月30日因盗窃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2年2月1日、2013年1月22日因盗窃分别被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6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7〕24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小冷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运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小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高小冷行至邳州市运河镇东兴路东侧,乘陈某、王某夫妻家大门未关之机,进入其家中一楼西侧房间内,将一只黑色皮包盗走。被告人高小冷见包内没有财物,遂将皮包丢弃在陈某家南侧路边,并在返回陈某家中欲再次实施盗窃时,被陈某发现并现场抓获,后被邳州市公安局运东派出所民警带回调查。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皮包价值人民币30元。另查明,被告人高小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3月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取保候审期间传唤不到,于2017年5月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小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王某陈述,辨认现场笔录,被盗物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小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小冷有多次犯罪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小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止2017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小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