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恢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根汉、王加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根汉,王加龙,朱冬花,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恢891号申请执行人章根汉,男,1948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王加龙,男,1946年7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朱冬花,女,1954年1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王伟,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婺北商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加龙、朱冬花、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加龙、朱冬花、王伟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冯东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