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鑫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鑫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999号原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哈河街西段。法定代表人:祝文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淑荣,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春梅,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鑫,男,28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陈淑英,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