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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鑫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鑫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999号原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哈河街西段。法定代表人:祝文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淑荣,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春梅,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鑫,男,28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陈淑英,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