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共计325000.00元,明确至2017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桂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