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支行与王洪章、王洪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支行,王洪章,王洪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236号原告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官庄乡官庄村。负责人杨春林,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井广,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支行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王洪章,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王洪柱,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支行与被告王洪章、王洪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支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