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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赖才勇与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才勇,吴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671号原告:赖才勇,男,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现居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平,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赖才勇诉被告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潘远平人民陪审员  XX钊人民陪审员  方颖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卢 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