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赖才勇与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才勇,吴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671号原告:赖才勇,男,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现居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平,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赖才勇诉被告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潘远平人民陪审员 XX钊人民陪审员 方颖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卢 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