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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县支行与被告向勇、龙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县支行,向勇,龙升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5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217101670Y。住所地:永善县溪洛渡镇玉泉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运辉,系该行副行长。被告向勇,男,1979年7月3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龙升琴,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住永善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县支行与被告向勇、龙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向勇、龙升琴现无法联系,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蔡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昌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