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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某1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2民初368号原告:郭某1,女,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告:杨某,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原告郭某1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杨鑫淼随被告一居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变更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要求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9月6日生育一名女孩杨鑫淼,现在校读书,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4年5月外出打工,至今也没有联系,双方分居至今未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杨某未到庭未提供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本,证实双方的婚姻关系;2、兰西县奋斗乡先锋村证明一份,证实双方分居和被告下落不明;3、证人张某的出庭证词,证实原、被告打仗、分居、被告下落不明情况;4、证人郭某2的出庭证词,证实原、被告打仗、分居、被告下落不明情况;5、证人李某的出庭证词,证实原、被告打仗、分居、被告下落不明情况。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并形成证据链条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9月6日生育一名女孩杨鑫淼,婚后双方多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致原告常回娘家。2014年原、被告外出打工后,于2014年5月份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被告下落不明,没有任何联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故而口角打仗,并自2014年5月开始一直分居至今,已超过三年,且被告仍下落不明,双方无法继续生活,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亲自抚养子女,对原告要求婚生女孩杨鑫淼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郭某1与被告杨某离婚;婚生女孩杨鑫淼随原告郭某1一居生活,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杨某每月给付3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式立审 判 员  时 光人民陪审员  王 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