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前成与马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前成,马阿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3民初760号原告:马前成,男,1959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马阿利,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原告马前成与被告马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前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阿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前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马阿利立即偿还借款49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马阿利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0日,马阿利向马前成借款59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并且马阿利用房子及牛羊作了抵押。可后来马前成找马阿利催要借款多次,但马阿利只于2016年2月份,偿还了10000元,剩余49000元马阿利推脱至今,故马前成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马阿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0日,马阿利向马前成借款59000元,后马阿利于2016年2月份偿还马前成借款10000元,剩余49000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马前成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谈话笔录及法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马阿利作为借款人应向马前成偿还剩余借款49000元,故马前成要求马阿利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而马阿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马阿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前成借款4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由马阿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