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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谢峰与被告周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峰,周权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民初809号原告:谢峰,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林,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权亮,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原告谢峰与被告周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权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7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被告以做投资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且承诺赚钱后分红给原告,原告认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且可以分红,于是借给被告8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且不接电话。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周权亮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被告周权亮未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及协议、借条原件各一份。被告未到庭质证,庭审前本院法官电话与被告1353270****沟通时,被告在电话中认可借条是由其出具,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要求分期归还。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2015年6月10日,原告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被告周权亮80000元用于投资并由被告出具了条据“协议今收到谢峰项目投资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于贰零壹柒年拾贰月叁拾日由收款人周权亮归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谢峰身份证:430681198203061426周权亮身份证:430624196904179316收款人:周权亮2015.6.10”。2016年6月6日,原告觉得投资利润回报太高不可信,于是找到被告协商,原告同意将80000元借给被告,不要求被告分红。被告周权亮又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到今借到谢峰人民币捌万元整于贰零壹陆年拾贰月叁拾日前归还借款人:周权亮2016.6.6”。此后,原告认可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形式归还了10000元。2017年5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7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之间先发生投资往来,后原告放弃分红,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分多次归还10000元后尚欠本金70000元,故被告对借款70000元应履行偿还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权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峰借款本金70000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被告周权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副本的七日内交纳上诉费至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 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