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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曹克文、王丹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克文,王丹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12号申请执行人曹克文,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庐山市。被执行人王丹媛,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执行曹克文诉王丹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12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