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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克京、王玉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京,王玉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李克京,男,1971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王玉繁,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李克京与王玉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2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克京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玉繁所有的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玉繁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