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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红妮与赵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妮,赵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952号原告杨红妮,女,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甘肃西峰人,城镇居民,住西峰区。被告赵春,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甘肃西峰人,城镇居民,住西峰区。原告杨红妮与被告赵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杨红妮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妮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杨红妮负担300元,退付原告杨红妮300元。审 判 长  吕晓兰代理审判员  雷 钰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