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红妮与赵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妮,赵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952号原告杨红妮,女,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甘肃西峰人,城镇居民,住西峰区。被告赵春,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甘肃西峰人,城镇居民,住西峰区。原告杨红妮与被告赵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杨红妮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妮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杨红妮负担300元,退付原告杨红妮300元。审 判 长 吕晓兰代理审判员 雷 钰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