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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佟胜利、卫保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佟胜利,卫保安,陈代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89号申请人:佟胜利,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卫保安,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陈代兰,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佟胜利与被申请人卫保安、陈代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佟胜利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卫保安、陈代兰银行存款92192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佟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卫保安、陈代兰银行存款92192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佟胜利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周城大厦1幢【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玲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