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469号原告:崔某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曹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忠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邹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