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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469号原告:崔某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曹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忠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邹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