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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邢伟与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伟,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夏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445L。法定代表人:林孚孺。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25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852712元及按月利率2%从2016年12月2日至付清本金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400元、执行费333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华丽支行存款3243800.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小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