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4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万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4刑初1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万龙,男,1989年8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黔江区,现住黔江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5月30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201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万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白燕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张万龙从“施某”处购买了1000元麻古,同时“施某”赠送张万龙几克冰毒。随后,张万龙将冰毒和麻古带回黔江,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2017年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张万龙与吸毒人员向某1通过微信约定,向某1以200元的价格从张万龙处购买1小包冰毒,且向某1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的方式先行支付张万龙毒资200元,后张万龙在重庆市黔江区南海鑫城民政宾馆对面的公交车站将1小包冰毒交给向某1。2017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张万龙与吸毒人员向某1再次通过微信约定,向某1以200元的价格从张万龙处购买1小包冰毒,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给张万龙200元毒资,后张万龙在重庆市黔江区鹏达花园“名流”理发店附近的公路边将1小包冰毒交给向某1。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从被告人张万龙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物质20小包,合计净重8.73克、疑似麻古物质28颗合计净重2.7克、手机2部、银行卡1张、匕首1把等物品,从吸毒人员向某1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物质1小包(净重0.47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张万龙贩卖的疑似冰毒物质中及从向某1处扣押的疑似冰毒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从张万龙处扣押的疑似麻古物质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和咖啡因成份。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万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万龙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毒品收据,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提取、毒品称重、扣押、现场辨认等笔录,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提取笔录,微信照片,通话清单截图,证人向某1、向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万龙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龙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达11.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万龙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万龙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015年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万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万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小萍审 判 员  白海燕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杅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