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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程倩倩与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倩倩,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316号原告程倩倩,女,1987年2月3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代理人赵爱朝,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焦作市解放西路中站段安嘉公园绿洲11号商务楼1号。法定代表人朗勇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裴道军,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倩倩与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倩倩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倩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倩倩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程倩倩负担。审判员  徐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喜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