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伟杰、陈金耀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杰,陈金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伟杰,男,1990年4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麻章区(以上均为自报)。2015年1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立东,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金耀,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湛江市市辖区(以上均为自报)。2015年1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申涛,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2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伟杰、陈金耀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耀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伟杰及其辩护人张立东、被告人陈金耀及其辩护人申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8月,被告人孙伟杰、陈金耀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相机出售信息及快递公司网站信息,骗取他人信任,以先汇款至快递公司再发货、快递公司收取手续费、充值升级会员退款等方式,对中山市等地23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孙伟杰参与诈骗23次,数额共计人民币155155.1元;被告人陈金耀参与诈骗2次,数额共计人民币6100元。犯罪事实具体如下:1.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孙伟杰、陈金耀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人民币3300元。2.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孙伟杰、陈金耀意图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莫某人民币2800元,因被莫某发现而未得逞。3.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寸某人民币7809元。4.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景某人民币9000元。5.2016年5月26日至5���27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人民币15000.3元。6.2016年5月26日至5月27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冯某1人民币5000元。7.2016年6月5日至6月6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8300元。8.2016年6月6日至6月7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褥某人民币9000元。9.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温某人民币9000元。10.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3003元。11.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500元。12.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曾某人民币10003元。13.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6303.3元。14.2016年6月27��,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6003元。15.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6003元。16.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余某人民币6012元。17.2016年6月30日至7月1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潘某人民币24017元。18.2016年7月2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3100元。19.2016年7月3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覃某人民币6000元。20.2016年7月9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关某人民币2800元。21.2016年7月9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江某人民币4601.5元。22.2016年7月9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袁某1人民币3300元。23.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孙伟杰以上述���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300元。2016年8月20日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在湛江市赤坎区一餐馆内将被告人孙伟杰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作案用手机2部及笔记本电脑1部。随后,公安人员经被告人孙伟杰协助在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室将被告人陈金耀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用手机1部等物。破案后,被告人孙伟杰已退赔被害人寸某、景某、罗某、冯某1、王某1、褥某、蔡某、李某1、曾某、林某、陈某1、潘某、王某2、覃某、关某、江某、刘某的损失共计125040.1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余赃款未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伟杰、陈金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彭某、莫某、寸某、景某、罗某、冯某1、王某1、褥某、温某、蔡某、李某1、曾某、林某、黄某、陈某1、余某、潘某、王某2、覃某、关某、江某、刘某的陈述、被���人袁某1委托的人员袁某2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缴获的作案工具的照片、关于130××××6328等手机号码来源的说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号码为0202××××892、020××××8758、020××××5366、02××××05725、020××××7320、020××××9277的通话清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出具的客户资料话单查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出具的号码为134××××2427、137××××0004的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冯某2、王某3、李某2、陈某2、吴某、韩某、钟某、王某4等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清单、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13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伟杰、陈金耀的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资料、被害人提供的相关转账凭证、��机短信截图、通话清单及诈骗网页截图资料、收据、谅解书等、证人麦某的证言、被告人孙伟杰、陈金耀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伟杰、陈金耀无视国家法律,单独或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孙伟杰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陈金耀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伟杰、陈金耀第2宗诈骗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伟杰、陈金耀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伟杰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伟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诈骗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金耀当庭如实供述其诈骗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伟杰能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伟杰、陈金耀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唯未认定被告人孙伟杰、陈金耀第2宗诈骗犯罪未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被告人陈金耀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金耀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金耀伙同孙伟杰参与诈骗,在作案过程中两人相互配合,事后共同参与分赃,被告人陈金耀积极参与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应认定其为从犯,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家庭情况并非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对被告人孙伟杰的辩护人及被告人陈金耀以上述理由请求对被告人孙伟杰、陈金耀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孙伟杰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孙伟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己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金耀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金耀第2宗诈骗犯罪未遂,且能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意见,经查属实,故对被告人孙伟杰、陈金耀及其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伟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陈金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缴获的作案用诺基亚7310C型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四、责令被告人孙伟杰、陈金耀共同退赔被害人彭某人民币3300元,责令被告人孙伟杰退赔被害人温某人民币90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6003元,退赔被害人余某人民币6012元,退赔被害人袁某1人民币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 判 长 李肖霞人民陪审员 梁臻盛人民陪审员 马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叶水娣袁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