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5民初4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秀芳与姚素琼、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芳,姚素琼,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4481号原告:张秀芳,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姚素琼,女,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唐杰,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张秀芳与被告姚素琼、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秀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6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姚素琼于2014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76000万元,2016年10月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姚素琼与唐杰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已于2017年5月26日对姚素琼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姚素琼涉嫌犯罪,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秀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退还原告张秀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鲜 明审 判 员  范晋宇人民陪审员  范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