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代艳与王冠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代艳,王冠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414号原告:吴代艳,达翰尔族,现住内蒙古。被告:王冠全,汉族,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代艳与被告王冠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代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代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维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贺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