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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代艳与王冠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代艳,王冠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414号原告:吴代艳,达翰尔族,现住内蒙古。被告:王冠全,汉族,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代艳与被告王冠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代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代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维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贺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