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与隋大海刘丹丹延边鑫泓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第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延吉市。负责人齐海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隋大海,男,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刘丹丹,女,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延边鑫泓实业有限公司,延吉市。法定代表人王安峰,系该工商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6年08月17日作出(2016)吉2401执恢22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05月04日申请人申请人依据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61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恢复执行,2017年5月18日本院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丹丹工资账户中扣划19798.23元,同年06月05日将19798.2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爱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