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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太禄与山西中科正兴能源有限公司汾阳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禄,山西中科正兴能源有限公司汾阳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193号原告:李太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山西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告:山西中科正兴能源有限公司汾阳分公司,住所汾阳市南二环北侧海皇五巷。法定代表人:孔繁雄,系公司经理。原告李太禄与被告山西中科正兴能源有限公司汾阳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太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秉瑞人民陪审员  肖剑威人民陪审员  李耀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褚太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