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恢43号申请人朱本全与被执行人张勇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本全,张勇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朱本全,男,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住宣汉县。被执行人张勇贤,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本县毛坝镇。本院受理朱本全申请执行张勇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张勇贤支付朱本全欠款4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张勇贤下欠朱本全借款33000元未归还,朱本全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勇贤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本全借款20000元后,朱本全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5]紫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401元,由被执行人张勇贤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