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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潜山百维电器与操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百维电器,操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125号原告:潜山百维电器,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组织机构代码L8086080-3。经营者:高集中,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操润,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百维电器诉被告操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潜山百维电器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操润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潜山百维电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百维电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潜山百维电器负担。审判员 冯 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熊小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