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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执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鹏程与常州国信诚德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程,常州国信诚德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鹏程,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代理人吴波,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尧龙,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国信诚德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现代传媒中心5号楼1205、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137152935。法定代表人张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刘鹏程与常州国信诚德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6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常州国信诚德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刘鹏程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常州国信诚德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向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州国信诚德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拥有号牌为苏D×××××、苏D×××××、苏D×××××、苏D×××××、苏D×××××、苏D×××××、苏D×××××、苏D×××××、苏D×××××、苏D×××××苏D×××××、苏D×××××、苏D×××××共十三辆小型汽车,上述车辆本院业予以查封,其该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常州国信诚德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经本院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常州国信诚德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五套预售房,施工编号为美林湖花园12幢107号、31幢102号、33幢101号、20幢102号、29幢103号五套房屋,因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对上述房产本案无法启动处置程序,申请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需要面向社会悬赏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需要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1民初6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李旭光审判员 王锡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亚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