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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金永与黄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永,黄伟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2055号原告:陈金永。被告:黄伟青。原告陈金永诉被告黄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陈金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金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利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