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佳与高智明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佳,高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35-1号申请人赵佳,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高智明,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佳与高智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依据申请人赵佳的申请进行了财产保全。现保全行为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保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