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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佳与高智明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佳,高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35-1号申请人赵佳,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高智明,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佳与高智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依据申请人赵佳的申请进行了财产保全。现保全行为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保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