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孟自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孟自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519号原告:安阳市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办事处曙光小区国泰办公楼南区一楼。法定代表人:孙俊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国,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自伟,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原告安阳市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自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市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惠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