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梅文杰与邹文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文杰,邹文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296号原告梅文杰,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被告邹文俊,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文杰与被告邹文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文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文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文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文杰负担。审判员 曹东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