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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梅文杰与邹文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文杰,邹文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296号原告梅文杰,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被告邹文俊,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文杰与被告邹文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文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文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文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文杰负担。审判员  曹东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