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伟聚航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佳燕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伟聚航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佳燕模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伟聚航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大塔路22号5幢。法定代表人赵伟橹。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佳燕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横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72342502。法定代表人顾宏裕。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伟聚航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佳燕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伟聚航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佳燕模具厂给付503324.9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4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宛敏强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