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钟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52年1月生,汉族,住章贡区。。被执行人钟某某,男,汉族,1988年2月生。住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我院(2016)赣072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世奕 关注公众号“”